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时间:2018/8/24    访问量:57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共陕西省委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办法》,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机关党的工作,推进机关党建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充分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的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贯彻习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本部门的中心工作,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把服务中心、建设队伍贯穿始终,为建设富裕、民主、和谐的新榆林提供坚强保证。

 第三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在上级党的委员会或者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本部门党组(党委)的指导。机关基层党组织按照党组织的隶属关系领导直属单位党的工作,充分发挥协助和监督作用,促进本部门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机关基层党组织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完成统一思想、凝聚力量、夯实基础、激发活力、改进作风、提高效能等工作任务,加强对包括本单位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则、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联系群众等方面的监督。

 机关基层党组织协助本部门党组(党委)做好干部管理的相关工作:

 (一)协助党组(党委)管理机关基层党组织的干部。机关党委(党组)所属党委、党总支和党支部的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在选举前须经上级党委审查同意,选举结果报上级党委审批。

 (二)协助党组(党委)管理群众组织的干部。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负责人的建议人选,应当征求机关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三)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行政干部的调整、奖惩、教育、培训等有关人事事项,干部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向机关基层党组织通报情况,征求机关基层党组织的意见。机关基层党组织要如实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实施全程监督。

 第四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要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带头发扬民主,自觉接受党员监督。

第二章  党的组织设置

 第五条 机关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不足10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一般由5至9人组成,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市级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县级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机关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六条 机关党员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一般由5至7人组成,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

 第七条 机关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成立党的支部。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2年或者3年。

 第八条 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应当按期换届。如有特殊情况需延期或提前换届,要事先报上级机关党组织批准。在选举前,书记、副书记、委员人选须报上级机关党组织审查同意;选举结束后,报上级机关党组织批准。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职务变动的,应当事先征得上级机关党组织同意,由上级机关党组织任免。

 市直属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书记,一般应当由本部门党员主要负责人或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党员领导干部兼任,设专职副书记主持日常工作。

 市、县区直属机关党的支部委员会书记,由本部门党委(党组)党员成员兼任。

 部门内设机构党组织书记由本单位党员主要负责人兼任。部门直属单位党组织书记一般由本单位党员主要负责人兼任,也可以由同级党员干部专任。

 第九条 设立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的部门,一般应当设立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过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和同级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相同。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应当由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副书记或者相应职级的党员干部担任。不设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门,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中应当设立纪律检查委员。

 第十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工作的原则,设置办事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三章  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和发展

 第十一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应当按照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的要求,建立健全让党员经常受教育、永葆先进性的长效机制,做到经常性教育与集中培训相结合。党员每年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一般不少于24学时,其中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一般不少于40学时。拓宽党员受教育的渠道,积极组织党员参加党内集中教育活动,建立健全党员集中轮训制度,完善党员领导干部讲党课制度,对党员参加学习教育的情况进行严格考核。注重发挥各级党校在党员教育培训中的重要作用。

 第十二条 健全党员立足岗位创先争优长效机制,紧密结合机关实际,精心设计活动载体,积极创新活动方式,充分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在建设富裕、民主、和谐的新榆林的实践中建功立业。完善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制度,深化党员干部下基层活动,提高服务群众水平。定期评比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党务工作者和优秀共产党员。

 第十三条 严格经常性的党内组织生活,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健全党员党性定期分析、民主评议等制度,加强和改进党员队伍管理。定期开展党员党性分析评议活动,经常分析党内思想状况,加强党员思想教育。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改进和完善民主评议党员方式,将民主评议结果作为对党员奖惩的重要依据。健全党员能进能出机制,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

 第十四条 做好党员服务工作,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充分保障党员的各项权利,维护党员合法权益。关心党员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了解党员需求,及时反映涉及党员切身利益的重要情况。认真做好离退休党员、流动党员的服务工作。定期开展走访慰问老党员和困难党员活动,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第十五条 按照中央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严格控制党员发展总量。未来10年,发展党员数量年均净增控制在1.5以内。党支部在讨论接受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时,要广泛听取意见,并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围绕党和国家以及地方党委、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本部门的业务工作,针对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情况,做好经常性的教育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加强机关以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建设。大力弘扬延安精神,加强机关文化建设,推进机关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建设文明和谐机关。

 第十七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的党员教育经费和日常活动经费,按不少于机关工作人员全年工资总额1的比例,列入各部门、各单位行政经费预算,如遇特殊工作任务和重大活动,应拨给专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保障工作需要。 

 第十八条 各县区委、市直各工委、设立党委的市直部门和市直属企业单位、中省驻榆企事业单位党委党员的党费缴纳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各县区直工委将所收党费总额的60上缴县区委,自留40。

第四章  基层党内民主与监督

 第十九条 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保障机关党员民主权利,加强机关党内基层民主建设,切实推进党内民主。

 第二十条 落实机关党员对机关基层党组织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及时公布党内信息,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建立健全反映党员意愿的机关党内民主制度和党员定期评议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等制度,营造党内民主讨论、民主监督环境。机关基层党组织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改进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选举办法。实行党支部(含党总支)成员由党员直接选举产生;机关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实行上级党组织提名和党员公开推荐相结合的办法产生。

 第二十二条 加强机关党内监督,落实机关党组织对人、财、物管理的监督职能,实行重要事项、财务支出党政负责人合议联签制,保证机关行政行为和党员领导干部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五章  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

 第二十三条 着眼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以提高素质能力为重点,建设一支政治坚定、结构合理、精干高效、充满活力的机关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队伍。

 第二十四条 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配备,一般占机关工作人员总数的2;机关工作人员总数在50人以下的,配备1名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也可以增配1名;机关工作人员总数在50-100人的,配备2名;机关工作人员在100人以上的,配备2-3名;直属单位较多的部门,可以适当增加比例。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编制,列入机关行政编制。专职党务工作人员享受同级行政人员待遇;兼职党务工作人员,要保证其必要的时间和精力做好党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 按照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创一流的要求,加强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述职评议、考核评价机制。以明确责任、加强考核、强化监督、保障服务为重点,加强对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管理。

 第二十六条 每年对机关党务工作人员特别是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进行轮训一遍,对新任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要及时进行业务培训和党务廉政知识测试。

 第二十七条 本着有利于优化结构,合理流动的原则,有组织、有计划地安排机关党务工作人员与行政、业务工作人员之间的双向交流。

 第二十八条 把机关党务工作岗位作为培养领导人才的重要渠道,有计划地安排后备干部和优秀年轻干部到机关党务工作岗位锻炼。

 第二十九条 关心和爱护机关党务工作人员,建立健全机关党务工作人员关怀机制,及时发现、表彰和宣传他们中的先进典型。

第六章  对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第三十条 市、县区直属机关分别设立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直属机关党的工作。同时,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在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领导直属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第三十一条 市、县区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实行委员制,设专职委员1—2名,按同级党委部门副职领导干部选配。

 第三十二条 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向同级党的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含直属单位党组织,下同)党建工作进行研究和指导,提出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建设的意见或建议。

 (二)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请示的有关问题作出决定、批复或答复。

 (三)督促指导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按期进行换届;审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关于召开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的请示;审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选出的书记、副书记。

 (四)配合同级党委有关部门抓好直属机关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参与对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党组(党委)中心组学习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了解和掌握情况,按规定报送情况报告。

 (五)指导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实施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参与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六)了解和掌握所属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状况,指导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加强思想政治工作。

 (七)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贯彻落实同级党的委员会决议、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八)领导直属机关各部门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按照权限审议和审批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问题和处理决定。

 (九)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的工作,负责各下属组织的建立和换届选举及班子的考核、任免、审批工作。

 (十)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贯彻执行《条例》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每年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

 (十一)指导下级党的机关工委的工作。

 (十二)履行同级党的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职责任务。

 第三十三条 部门党组(党委)指导机关基层党组织工作的主要方法是:

 (一)把机关党的工作列入党组(党委)工作议程,每年听取机关基层党组织工作汇报不少于两次,定期讨论、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坚持党的建设与业务工作一同谋划、一同部署、一同检查、一同考核。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在完成本部门各项任务中的协助和监督作用。

 (二)通过机关基层党组织了解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情况,以及对重要的决策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方面的反映和意见。支持机关基层党组织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三)加强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按照有关规定,解决机关基层党组织的工作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等问题。根据当前市县区直工委人员编制少,工作量逐年增大不能适应新形势机关党建工作需要的现状,市县区委应结合实际,适当增加机关工委的人员编制。

 (四)党组(党委)成员要履行“一岗双责”,结合分工建立基层党建工作联系点,以身作则,支持并积极参加机关党的活动,发挥表率作用。

 第三十四条 地方党委、机关工委和部门党组(党委)要建立机关党的工作责任制,形成机关工委统一领导、部门党组(党委)负总责、机关党组织抓落实的机关党建工作运行机制,加强对机关党的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带头抓好机关党的工作,要建立定期听取机关党建工作制度,要把机关党建工作纳入本地区本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意见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机关的党组织。党的关系在机关工委的其他单位的基层党组织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三十六条 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从实际出发,制定具体措施,确保中央《条例》、省委《实施办法》和本办法落到实处。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机关基层组织工作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